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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20094487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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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 旨: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
流程」,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已於 101 年 3 月 2 日發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研
訂加嚴標準報請核定處理程序」,為使主管機關更明確知悉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提報加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完
成之程序及應檢具之調查、分析文件,以及本署後續之審查方式,特
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
作業流程」。(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