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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受民間捐款鼓勵檢舉重大水質污染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專案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101055153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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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有關心環境保護之熱心人士捐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新
    臺幣四百萬元整,作為檢舉環境污染案件之獎金,為利執行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本署或其他環保、司法警察、檢
    察機關檢舉並因而查獲之重大水質污染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為限。

三、前點所稱重大水質污染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指下列經本署或其他
    環保機關處理之案件:
(一)依其污染事實裁處確定之罰鍰金額(含追繳不法利益),或經裁判
      確定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查獲環保犯罪集團或組織。
(三)查獲社會輿論焦點、對社會公益或保障國民健康有明顯貢獻。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資格認定,由本要點專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
      審查認定之。

四、檢舉人應以書面、電話或於本署所設專案受理網站等方式,提供下列
    事項: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對象之基本資料及環境污染案件事實之發生時間及發生地之
      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足以確認位置之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檢舉人所提供資料不符前項各款規定時,其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處理,但仍予以登記。

五、向其他環保、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檢舉之案件,經受理機關告知檢舉
    人並經其同意申領獎金者,檢舉人得請受理機關檢附第四點第一項資
    料及同意書(附件一),轉送本署審核,或由檢舉人自行提出第四點
    第一項內容與檢舉時間、受理檢舉機關等資料,逕向本署申請,申請
    資料傳送至 epap0@epa.gov.tw 或臺中郵政第 47-93  號信箱。

六、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二)檢舉事證來源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檢舉。
(四)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五)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六)檢舉案件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七)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

七、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應送交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專案審查小組由本署署長指定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
    議主席。另置副召集人一人及委員五人,由本署相關單位之代表四人
    及捐款人或捐款人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八、檢舉獎金發放原則及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案件裁處確定或裁判確定之時間順序,送交專案審查小組依序進
      行審查,每案檢舉獎金以裁處確定罰鍰金額(含追繳不法利益)或
      經裁判確定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百分之十為計算標準,檢舉人於提
      出檢舉當時為或曾為被檢舉對象之受僱人者,每案得加發計算後之
      檢舉獎金百分之三十。但每案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
(二)檢舉獎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檢舉案件依前款規定計算應受獎勵金額時
      ,以該餘額全數發給,檢舉人不得異議。
(三)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
      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發給之
      金額平均分配之。
(四)經審查核定給與檢舉獎金之案件,由本署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
      接獲通知後起算三個月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辦理。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五)本檢舉獎金發放,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
    因檢舉內容而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沒收宣告,經法定救濟程序撤銷或廢
    棄,除有檢舉不實之情事外,已給與之檢舉獎金,不予追回。

九、檢舉案件之受理、審查、發給獎金,應以保密方式進行,並依照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個人資料檔案。
    於辦理本要點之檢舉案件時,應請政風單位派員監督,政風單位並得
    適時進行抽查。

十、本要點於捐款使用完畢時即停止受理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