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有關心環境保護之熱心人士捐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新
臺幣四百萬元整,作為檢舉環境污染案件之獎金,為利執行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本署或其他環保、司法警察、檢
察機關檢舉並因而查獲之重大水質污染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為限。
三、前點所稱重大水質污染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指下列經本署或其他
環保機關處理之案件:
(一)依其污染事實裁處確定之罰鍰金額(含追繳不法利益),或經裁判
確定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查獲環保犯罪集團或組織。
(三)查獲社會輿論焦點、對社會公益或保障國民健康有明顯貢獻。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資格認定,由本要點專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
審查認定之。
四、檢舉人應以書面、電話或於本署所設專案受理網站等方式,提供下列
事項: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對象之基本資料及環境污染案件事實之發生時間及發生地之
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足以確認位置之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檢舉人所提供資料不符前項各款規定時,其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處理,但仍予以登記。
五、向其他環保、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檢舉之案件,經受理機關告知檢舉
人並經其同意申領獎金者,檢舉人得請受理機關檢附第四點第一項資
料及同意書(附件一),轉送本署審核,或由檢舉人自行提出第四點
第一項內容與檢舉時間、受理檢舉機關等資料,逕向本署申請,申請
資料傳送至 epap0@epa.gov.tw 或臺中郵政第 47-93 號信箱。
六、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二)檢舉事證來源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檢舉。
(四)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五)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六)檢舉案件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七)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
七、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應送交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專案審查小組由本署署長指定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
議主席。另置副召集人一人及委員五人,由本署相關單位之代表四人
及捐款人或捐款人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八、檢舉獎金發放原則及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案件裁處確定或裁判確定之時間順序,送交專案審查小組依序進
行審查,每案檢舉獎金以裁處確定罰鍰金額(含追繳不法利益)或
經裁判確定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百分之十為計算標準,檢舉人於提
出檢舉當時為或曾為被檢舉對象之受僱人者,每案得加發計算後之
檢舉獎金百分之三十。但每案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
(二)檢舉獎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檢舉案件依前款規定計算應受獎勵金額時
,以該餘額全數發給,檢舉人不得異議。
(三)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
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發給之
金額平均分配之。
(四)經審查核定給與檢舉獎金之案件,由本署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
接獲通知後起算三個月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辦理。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五)本檢舉獎金發放,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
因檢舉內容而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沒收宣告,經法定救濟程序撤銷或廢
棄,除有檢舉不實之情事外,已給與之檢舉獎金,不予追回。
九、檢舉案件之受理、審查、發給獎金,應以保密方式進行,並依照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個人資料檔案。
於辦理本要點之檢舉案件時,應請政風單位派員監督,政風單位並得
適時進行抽查。
十、本要點於捐款使用完畢時即停止受理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