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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相關環保許可證照之變更作業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000010283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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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為因應臺北縣升格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
     合併改制直轄市,而致地址變更,基於便民措施且未涉及原申請內容及設
          施功能之變更,有關環保許可證照之效力及相關換照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
          二、各項環保許可證件有效期間內,辦理變更或展延時一併辦理地址變更
              ;如由業者主動申請且僅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免收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