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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台灣地區除淡水河系以外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43540E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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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及「台灣地區除淡水河系以外涉及二直轄
          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
          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