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水污染防治法公民訴訟告知格式 (如附件) 。
附 件:水污染防治法公民訴訟告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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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內 容│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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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姓名或名稱│ │告知人為個人時,填寫個人│
│ │ │姓名,為團體時,填寫團體│
│ │ │名稱。 │
│ │ │告知人若為多數,可選定代│
│ │ │表人,並另行列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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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身分證字號│ │告知人為個人時,應填寫身│
│或統一編號 │ │分證字號。有統一編號之團│
│ │ │體則應填寫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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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地址、聯絡│ │儘量詳細填寫告知人的各種│
│電話或電子郵件地│ │聯絡方式。 │
│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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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之代表人 │ │告知人為公益團體時,應填│
│ │ │寫代表人。告知人若為受害│
│ │ │人,且為公私團體時,亦應│
│ │ │填寫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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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之代理人 │ │告知人若委託他人代理提出│
│ │ │,應填寫代理人姓名、地址│
│ │ │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附│
│ │ │件中附上委託書影本。若委│
│ │ │託律師為代理人時,應敘明│
│ │ │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地址及│
│ │ │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附件│
│ │ │中附上委託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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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告知機關 │ │疏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之主│
│ │ │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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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告知機關之代表│ │主管機關首長之姓名。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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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收受機關 │ │副本一定要送行政院環境保│
│ │ │護署,此外則視案件性質,│
│ │ │自行決定副本收受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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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收受者 │ │被指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或│
│ │ │相關法令之事業或污水下水│
│ │ │道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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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敘明告知的主要目的與主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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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儘可能具體指明事業或污水│
│系統違反之法令及│ │下水道系統違反的法令 (不│
│違法之事實 │ │論是水污染防治法或該法相│
│ │ │關命令所訂的辦法、標準或│
│ │ │其他規定等) 、事業或污水│
│ │ │下水道系統所在位置、違法│
│ │ │的時間、範圍與內容等。任│
│ │ │何有助於主管機關進一步採│
│ │ │證之資料,應以附件提出,│
│ │ │俾主管機關得以確認事業或│
│ │ │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違法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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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儘可能指陳主管機關疏於執│
│之法令與具體內容│ │行之法令條文與具體內容,│
│ │ │並說 明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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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原因之說明 │ │告知人若為受害人民時,應│
│ │ │說明其受害情形,若有具體│
│ │ │證據應敘明並於附件中提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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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之證明 │ │告知人若為公益團體時,應│
│ │ │敘明其團體成立之宗旨,並│
│ │ │於附件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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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包括前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 │ │系統違法事實、主管機關疏│
│ │ │於執行、受害事實等相關監│
│ │ │測資料、照片、影帶或其他│
│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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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年月日 │ │告知人應於告知函記明書面│
│ │ │告知之年月日。但計算起訴│
│ │ │猶豫期間的日期,原則上依│
│ │ │告知函交付方式而定:以郵│
│ │ │寄方式告知者,以交郵當日│
│ │ │之郵戳日期為計算六十日等│
│ │ │待起訴期限之起算日;以親│
│ │ │自遞送方式告知者,可依主│
│ │ │管機關之收文日期為計算六│
│ │ │十日等待起訴期限之起算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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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簽名及蓋章│ │告知人為個人時,由當事人│
│ │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告知│
│ │ │人為團體時,應蓋團體章,│
│ │ │附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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