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odt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odt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號公告.pdf
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事業,除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
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對象外,應依附表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