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簡稱本署) 為受理民眾申請,提供空氣品質監
測資料或使用一級臭氧光度計、流量計等設備供校正儀器收取必要費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依本要點提供之空氣品質監測資料,以屬於附表一所列空氣品質
監測站為限;使用設備校正儀器,本署僅負責出借場地及標準儀器設
備供比對,不提供人員操作及開立任何證明文件,如因操作不當造成
本署儀器或設備故障,申請者應負責修復。
附表一
空氣品質監測站:
┌─────┬───────────────────┬────┐
│地區位置 │測 站 站 名 │備 註│
├─────┼───────────────────┼────┤
│台北市地區│淡水站、士林站、中山站、萬華站、古亭站│本署六十│
│ │、松山站、陽明站、大同站 │六站資料│
├─────┼───────────────────┤自民國八│
│台北縣地區│汐止站、萬里站、新店站、土城站、板橋站│十二年九│
│ │、新莊站、菜寮站、林口站、淡水站、三重│月起提供│
│ │站、永和站 │。 │
├─────┼───────────────────┤三重站、│
│桃園縣地區│桃園站、大園站、觀音站、五權站、龍潭站│中壢站、│
│ │、中壢站 │竹山站資│
├─────┼───────────────────┤料自民國│
│基隆市地區│仁愛站 │八十五年│
├─────┼───────────────────┤一月起提│
│新竹縣地區│湖口站、竹東站 │供。 │
├─────┼───────────────────┤永和站、│
│新竹市地區│新竹站 │復興站資│
├─────┼───────────────────┤料自民國│
│苗栗縣地區│頭份站、苗栗站、三義站 │八十五年│
├─────┼───────────────────┤七月起提│
│台中縣地區│豐原站、沙鹿站、大里站 │供。 │
├─────┼───────────────────┤埔里站資│
│台中市地區│忠明站、啟聰站 │料自民國│
├─────┼───────────────────┤八十七年│
│彰化縣地區│彰化站、線西站、二林站 │七月起提│
├─────┼───────────────────┤供。 │
│南投縣地區│南投站、竹山站、埔里站 │三民站自│
├─────┼───────────────────┤八十九年│
│雲林縣地區│斗六站、崙背站、台西站 │一月拆除│
├─────┼───────────────────┤,資料提│
│嘉義縣地區│朴子站、新港站 │供至八十│
├─────┼───────────────────┤八年十二│
│嘉義市地區│嘉義站 │月止。 │
├─────┼───────────────────┤ │
│台南縣地區│新營站、善化站 │ │
├─────┼───────────────────┤ │
│台南市地區│安南站、後甲站 │ │
├─────┼───────────────────┤ │
│高雄市地區│左營站、楠梓站、三民站、前金站、前鎮站│ │
│ │、小港站、復興站 │ │
├─────┼───────────────────┤ │
│高雄縣地區│美濃站、橋頭站、仁武站、鳳山站、大寮站│ │
│ │、林園站 │ │
├─────┼───────────────────┤ │
│屏東雄縣地│屏東站、潮洲站、恆春站 │ │
│區 │ │ │
├─────┼───────────────────┤ │
│台東縣地區│台東站 │ │
├─────┼───────────────────┤ │
│花蓮雄縣地│花蓮站 │ │
│區 │ │ │
├─────┼───────────────────┤ │
│宜蘭縣地區│宜蘭站、冬山站 │ │
└─────┴───────────────────┴────┘
舊站十九站
┌─────┬─────────────────┬──────┐
│地區位置 │測 站 站 名 │備 註 │
├─────┼─────────────────┼──────┤
│基隆市地區│基隆測站 │一 舊站資料│
├─────┼─────────────────┤ 自民國七│
│台北縣、市│西松測站、三重測站、汐止測站、永和│ 十八年六│
│地區 │測站、板橋測站◎ │ 月至八十│
├─────┼─────────────────┤ 二年八月│
│桃、竹、苗│中壢測站、新竹測站※、頭份測站※ │ 。 │
│地區 │ │二 ◎測站於│
├─────┼─────────────────┤ 八十二年│
│台中、彰化│台中測站◎、彰化測站※ │ 七月後拆│
│地區 │ │ 除。 │
├─────┼─────────────────┤三 ※測站八│
│台南、高雄│台南測站、七賢測站、復興測站、三民│ 十二年九│
│地區 │測站※、鳳山測站、楠梓測站 │ 月改裝新│
├─────┼─────────────────┤ 儀器啟用│
│嘉義地區 │嘉義測站 │ 。 │
├─────┼─────────────────┤ │
│花蓮地區 │花蓮測站※ │ │
└─────┴─────────────────┴──────┘
三 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各項資料及使用設備供校正儀器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二。
附表二
┌──────┬────┬─────┬───────┬────┐
│項 目│資料概要│計算單位 │金額 (新台幣) │備 註│
├──────┼────┼─────┼───────┼────┤
│空氣品質監測│逐時 │每站、每月│三○○元 │以磁片方│
│污染物 │ │ │ │式提供 │
├──────┼────┼─────┼───────┼────┤
│空氣品質監測│日、月平│單站每月 (│二五○元 │ │
│污染物 │均值 │每張) │ │ │
├──────┼────┼─────┼───────┼────┤
│空氣品質監測│月報表 │單項六六站│一○○○元 │ │
│污染物 │ │ (每份) │ │ │
├──────┼────┼─────┼───────┼────┤
│台灣地區空氣│ │每張 │一○○元 │ │
│品質監測測站│ │ │ │ │
│分布圖 │ │ │ │ │
├──────┼────┼─────┼───────┼────┤
│測站所在位置│ │每份 │一○○元 │ │
│及其座標表 │ │ │ │ │
├──────┼────┼─────┼───────┼────┤
│臭氧分析儀 │ │每台、每次│一三○○元 │範圍 0-1│
│ │ │ │ │000ppb │
├──────┼────┼─────┼───────┼────┤
│泡沫流量計流│ │每組、每次│一一○○元 │範圍 (1│
│量追溯 │ │ │ │CC/min-3│
│ │ │ │ │0Liter/m│
│ │ │ │ │in) │
├──────┼────┼─────┼───────┼────┤
│高量採樣校正│ │每台、每次│六○○元 │範圍 210│
│器流量追溯 │ │ │ │0Liter/m│
│ │ │ │ │in 以下│
└──────┴────┴─────┴───────┴────┘
四 因本署委託計畫需要申請提供空氣品質監測資料,經本署核可者得免
收費,其他政府機關及學術單位因其業務需要,經本署核可者得以七
折收費;各縣市環保局執行儀器校正使用本署設備得免收費。
五 申請提供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或儀器校正設備者,應先至郵局辦理劃撥
手續, (郵政劃撥帳號 1309332–0 、戶名:行政院環保護署) 並應
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背面通信欄註明下列事項:
(一) 繳納空氣品質監測資料索取費用或儀器校正費用。
(二) 申請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 申請提供空氣品質監測資料項目及資料期間或使用設備執行預定時
間。
(四) 希望提供資料方式,如報表傳真 (註明傳真機號碼) 、郵寄或磁片
拷貝 (請自備回郵信封及磁片寄至本署並註明索取空氣品質監測資
料) 。
六 凡依規定完成繳費手續者,本署另行掣給收據;繳費後,申請者不得
申請退費。
七 本署於收到郵局劃撥單後,即依劃撥單背面通訊欄註明事項連同收據
答復申請者;有關使用設備校正儀器並另以電話通知執行日期。
八 若於劃撥後二週內未收到索取資料,或未接到電話通知執行儀器校正
,請電洽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九 本收費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