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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新舊交替期間執行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50621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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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修正公布前已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噪音源,於新法修正公布後依
    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二、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一次告發,而改善期限於新法
    修正公布後屆滿,經查獲違反規定,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
    改善;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即依該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再限期
    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即依同條第二、三項規定處罰。

三、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二次告發,而改善期限於新法
    公布後屆滿者,經查獲違反規定,依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
    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即依同條第二、三項規定處罰。

四、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三次告發並處罰,而改善期限
    於新法公布後屆滿者,經查獲違反規定,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處罰並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即依同條第二、三
    項規定處罰。

五、新法修正公布前已依舊法第十條執行第三次告發而尚未處分者,依同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再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