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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公民營加油站換購二聯式收銀機新機性能查核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5654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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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有效執行本署補助公民營加油
    站換購二聯式收銀機執行要點第六點查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得委託專業技術機構,針對公民營加油站業者申請補助換購二聯
    式收銀機之性能及相關資料,進行抽樣測試查核,其測試及查核項目
    如左:
 (一) 性能測試:
      1 甲種:
      (1) 可依本署規定之格式列印空污費及汽燃費等相關項目資料之發
          票。
      (2) 與三聯式出據機直接連線,輸入統一編號可自動列印三聯式發
          票;不輸入統一編號,則自動列印二聯式發票。
      (3) 與一種以上廠牌之加油機直接連線,並確保系統之穩定與資料
          之準確性。
      (4) 與電腦連線,並由電腦執行報表列印。
      2 乙種:
      (1) 可依本署規定之格式列印空污費及汽燃費等相關項目資料之發
          票。
      (2) 與三聯式出據機連線,輸入統一編號可自動列印三聯式發票;
          不輸入統一編號,則自動列印二聯式發票。
      3 丙種:
        可依本署規定之格式列印空污費及汽燃費等相關項目資料之發票
        。
 (二) 相關資料之核對。

三  公民營加油站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外,本署
    得取消其申請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 拒絕測試查核。
 (二) 換購之新機性能及相關資料,與該加油站申請補助之資料及本要點
      之規定不符。

四  受託專業技術機構依本要點執行之測試查核過程應以公開方式進行,
    並得邀請加油站公會及收銀機廠商參加。

五  本要點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