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 (以下簡稱運作人) ,其運作量達下列數
量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一) 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者
。但運作氯或甲醛時,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未達二
公噸者,不在此限。
(二) 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
十公噸以上者。
(三) 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
刻達四十公噸以上者。
三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係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物質
安全資料表。
四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概述下列事項:
(一) 危害預防計畫
1 運作場所基本資料包括運作場所: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場
(廠) 配置圖及敏感地區。
2 訂定危害預防體系:包括建立通報系統、擬具阻絕及處理設施說
明、預警設施說明。
3 曾否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及其改善措施說明。
4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施之準備。
5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6 災害防救經費編列,執行檢討。
(二) 應變計畫
1 建立應變任務編組與協調外界支援。
2 警報之發布。
3 維持阻絕及處理設施運轉。
4 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
5 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
五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之地點,應
於檢送備查之文件上註明。
六 運作人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第二點規定之數量,應於運作前檢
具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一式三份,一
份自存,二份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當地主管機關抽存一份,一份轉送中央主管機關。
七 本要點修正前,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第二點規定數量之運作人
,已檢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者,免再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