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防制以柴油燃料為動力之舊發
電機組或空氣壓縮機組 (以下簡稱舊貨品) 進口使用或整修後造成環
境污染,影響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舊貨品,係指發電機組或空氣壓縮機組之動力機械部份業
經使用過或翻修過者。
三 廠商進口舊貨品至國內出售、設置使用或整修復運出口,應分別依本
要點規定取得本署同意進口文件辦理舊貨品之進口。
四 申請進口在國內出售、設置使用舊貨品之廠商,應於起運前檢具出口
國政府或其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該舊貨品廢氣排放之檢測報告,向本
署申請同意進口文件。
其檢測應於舊貨品額定滿載負荷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
方法或本署認可之國外相關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檢測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註明該舊貨品將設置國內之地區。
(二) 進口之舊貨品廠牌、引擊出廠序號、額定轉速、馬力、額定輸出容
量、耗油率及排氣量。其為柴油發電機者應加載舊發電機序號及所
產生之電壓。
(三) 檢測機構名稱、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出口國認可檢測機構檢測能
力之證明文件或出口國政府部門之簽章、廢氣檢測日期、檢測方法
、舊貨品額定滿載負荷下之操作條件及檢測時之實際操作條件 (含
使用之燃油規格及成份) 。
(四) 排氣中粒狀污染物 (含不透光率) 、硫氧化物、氦氧化物及一氧化
碳、排氣量及含氧量。上述測值除不透光率外,應以凱氏溫度二七
三度、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檢測報告自檢測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五 進口在國內出售、設置使用舊貨品之申請者所檢具之檢測報告如符合
本要點四規定,且各項空氣污染物檢測結果亦符合設置地區之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於受理申請後七日內核發同意進口函
。
六 申請進口在國內出售、設置使用舊貨品之廠商,應於進口後十日內通
知本署,並依本署指定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抽測舊貨品空氣污染物
項目、其檢測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檢測數量以每十台舊貨品含抽測乙台,不滿十台者以十台計,抽測結
果如有不合格者得安排第二次檢測,再不合格則經同意進口之舊貨品
應全數退運回原出口國。
舊貨品進口後之抽測結果送本署審查通過後始可出售或設置。
七 申請進口在國內整修復運出口之舊貨品,於國內整修期間不得試車,
並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復運出口。
申請前項舊貨品進口整修復運出口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本署申請核
發同意進口文件:
(一) 申請書一式三聯 (如附件) 。
(二) 國外廠商委託申請人進口及整修之合約或委託書;申請人如非整修
工廠,應另檢附委託國內合法整修工廠整修之合約或委託書。
(三)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商登記卡影本一份。
(四) 整修計畫:列明進口舊貨品名稱、數量、規格、整修項目、時程、
整修舊品能力、存放舊貨品之場所容量,及以往於國內整修舊貨品
之業績紀錄或清單;業績紀錄或清單應含整修日期、數量、規格、
項目,及委託整修者之名稱、聯繫電話。
(五) 申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載有舊貨品整修營業項目之工廠登
記證影本;申請人非整修工廠者,免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但應另檢
附委託整修工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載有舊品整修營業項目之
工廠登記證影本。
附件:
進口舊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或空氣壓縮機組整修後復運出口之同意文件申請
書
行政院環境保署台鑒: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 TEL:(02)3117722 (本申請一塗改即失效)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一 申請進口舊貨品類別:□舊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批示 │
│ □舊柴油引擎空氣壓縮機組 │ │
├─┬─────┬───┬───┬──┬──────┼────┤
│二│1 公司行號│ │4 負責│ │7 傳真:( ) │ (三層決│
│申│ 名稱: │ │ 人:│ │ │行) │
│請├─────┼───┼───┼──┼──────┤ │
│人│2 公司行號│ │5 連絡│ │8 電話:( ) │ │
│ │ 地址: │ │ 人:│ │ │ │
│ ├─────┼───┼───┴┬─┴──────┤ │
│ │工廠登記 │ │營利事業│ │ │
│ │證編號: │ │登記證編│ │ │
│ │(漁民或漁 │ │號 (漁民│ │ │
│ │船公司免填│ │免填) :│ │ │
│ │) │ │ │ │ │
├─┼─────┼───┴──┬─┴───┬────┤ │
│三│1 國外廠名│ │4 國外廠地│ │ │
│委│ 稱: │ │ 址: │ │ │
│託├─────┼──────┼─────┼────┤ │
│進│2 舊品出口│ │5 起運口岸│ │ │
│口│ 國: │ │ : │ │ │
│人├─────┴──────┴─────┴────┼──┬─┤
│ │3 國外廠負責人姓名: │承辦│科│
│ │ │人 │長│
├─┼─────┬─────┬─────┬─────┼──┴─┤
│四│1 公司行號│ │4 舊品整修│ │ │
│舊│ 名稱: │ │ 地址: │ │ │
│貨├─────┼─────┼─────┼─────┤ │
│品│2 負責人姓│ │5 存放舊品│ │ │
│整│ 名: │ │ 之地址:│ │ │
│修├─────┼─────┼─────┴┬────┤ │
│人│3 工廠登記│ │6 營利事業 │ │ │
│ │ 證編號:│ │ 登記證編:│ │ │
├─┼────┬┴───┬─┴──┬───┴────┤ │
│五│1 項次 │2 規格 │3 廠牌 │4 柴油引擎號碼 │ │
│舊├────┼────┼────┼────────┤ │
│貨│ │ │ │ │ │
│品├────┼───┬┴────┴┬───────┤ │
│明│5 發電機號碼 │7 進口數量 │8 預定運出口 │ │
│細│ (空氣壓縮機) │ (組) │ 日期 │ │
│表├────────┼──────┼───────┼────┤
│ │ │ │ │擬 辦│
├─┴───────┬┴──────┼─┬─────┼────┤
│六 保證事項 │本案業經本署審│擬│行政院環境│ │
│ 茲切結保證上列│核通過,同意申│辦│保護署 │ │
│ 所填各欄均屬正│請人進口上列舊├─┼─────┤ │
│ 確於所核准之整│品至國內整修。│ │發 文│ │
│ 修期限屆滿前,│並限申請人應於│ ├──┬──┤ │
│ 無條件全部出口│ 年 月 日將│ │日期│字號│ │
│ ,絕不內銷;絕│本案舊品全運出│ ├──┴──┤ │
│ 不在國內試車,│口。 │ │ │ │
│ 整修期間之運轉│ │ │ │ │
│ 測試作業亦絕不│ │ │ │ │
│ 在國內進行;整│ │ │ │ │
│ 修拆卸產生之廢│ │ │ │ │
│ 棄物、污染品及│ │ │ │ │
│ 修復後之貨品全│ │ │ │ │
│ 部復運出口,絕│ │ │ │ │
│ 不遺留國內;妥│ │ │ │ │
│ 善處理整修過程│ │ │ │ │
│ 所產生之廢水及│ │ │ │ │
│ 廢棄物絕不污染│ │ │ │ │
│ 環境,並對涉及│ │ │ │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 │ │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及水污染防治法│ │ │ │ │
│ 規定事項,依其│ │ │ │ │
│ 規定辦理。以進│ │ │ │ │
│ 口整修,限期復│ │ │ │ │
│ 運出口名義進口│ │ │ │ │
│ 之舊貨品,倘因│ │ │ │ │
│ 無法修復,不復│ │ │ │ │
│ 運出口時,申請│ │ │ │ │
│ 人應於本署同意│ │ │ │ │
│ 進口文件所核准│ │ │ │ │
│ 之復運出口期限│ │ │ │ │
│ 前,向本署申請│ │ │ │ │
│ 同意後,依廢棄│ │ │ │ │
│ 物清理法有關規│ │ │ │ │
│ 定,辦理舊貨品│ │ │ │ │
│ 之清除、處理及│ │ │ │ │
│ 申報等事宜。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簽字) : │ │ │ │ │
│舊貨品整修商負責人│ │ │ │ │
│ (簽字) : │ │ │ │ │
│ │ │ │ │ │
│ (請加蓋申請人所屬│ │ │ │ │
│公司及公私場所之大│ │ │ │ │
│小章;若申請人同為│ │ │ │ │
│負責整修之公私場所│ │ │ │ │
│之負責人,只須加蓋│ │ │ │ │
│負責整修之公私場所│ │ │ │ │
│大小章) 。 │ │ │ │ │
│ │行政院環境保護│ │ │ │
│ │署 │ │ │ │
└─────────┴───────┴─┴─────┴────┘
備註:第 (五) 項舊品明細表不敷使用,以黏貼方式時,務請加蓋申請人
公司騎縫章。
第一聯 (環保署存查)
進口舊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或空氣壓縮機組整修後復運出口之同意文件
行政院環境保署台鑒: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 TEL:(02)3117722 (本申請一塗改即失效)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一 申請進口舊貨品類別:□舊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
│ □舊柴油引擎空氣壓縮機組 │
├─┬─────┬───┬───┬──┬──────┤
│二│1 公司行號│ │4 負責│ │7 傳真:( ) │
│申│ 名稱: │ │ 人:│ │ │
│請├─────┼───┼───┼──┼──────┤
│人│2 公司行號│ │5 連絡│ │8 電話:( ) │
│ │ 地址: │ │ 人:│ │ │
│ ├─────┼───┼───┴┬─┴──────┤
│ │工廠登記 │ │營利事業│ │
│ │證編號: │ │登記證編│ │
│ │(漁民或漁 │ │號 (漁民│ │
│ │船公司免填│ │免填) :│ │
│ │) │ │ │ │
├─┼─────┼───┴──┬─┴───┬────┤
│三│1 國外廠名│ │4 國外廠地│ │
│委│ 稱: │ │ 址: │ │
│託├─────┼──────┼─────┼────┤
│進│2 舊品出口│ │5 起運口岸│ │
│口│ 國: │ │ : │ │
│人├─────┴──────┴─────┴────┤
│ │3 國外廠負責人姓名: │
│ │ │
├─┼─────┬─────┬─────┬─────┤
│四│1 公司行號│ │4 舊品整修│ │
│舊│ 名稱: │ │ 地址: │ │
│貨├─────┼─────┼─────┼─────┤
│品│2 負責人姓│ │5 存放舊品│ │
│整│ 名: │ │ 之地址:│ │
│修├─────┼─────┼─────┴┬────┤
│人│3 工廠登記│ │6 營利事業 │ │
│ │ 證編號:│ │ 登記證編:│ │
├─┼────┬┴───┬─┴──┬───┴────┤
│五│1 項次 │2 規格 │3 廠牌 │4 柴油引擎號碼 │
│舊├────┼────┼────┼────────┤
│貨│ │ │ │ │
│品├────┼───┬┴────┴┬───────┤
│明│5 發電機號碼 │7 進口數量 │8 預定運出口 │
│細│ (空氣壓縮機) │ (組) │ 日期 │
│表├────────┼──────┼───────┤
│ │ │ │ │
├─┴───────┬┴──────┼─┬─────┤
│六 保證事項 │本案業經本署審│擬│行政院環境│
│ 茲切結保證上列│核通過,同意申│辦│保護署 │
│ 所填各欄均屬正│請人進口上列舊├─┼─────┤
│ 確於所核准之整│品至國內整修。│ │發 文│
│ 修期限屆滿前,│並限申請人應於│ ├──┬──┤
│ 無條件全部出口│ 年 月 日將│ │日期│字號│
│ ,絕不內銷;絕│本案舊品全運出│ ├──┴──┤
│ 不在國內試車,│口。 │ │ │
│ 整修期間之運轉│ │ │ │
│ 測試作業亦絕不│ │ │ │
│ 在國內進行;整│ │ │ │
│ 修拆卸產生之廢│ │ │ │
│ 棄物、污染品及│ │ │ │
│ 修復後之貨品全│ │ │ │
│ 部復運出口,絕│ │ │ │
│ 不遺留國內;妥│ │ │ │
│ 善處理整修過程│ │ │ │
│ 所產生之廢水及│ │ │ │
│ 廢棄物絕不污染│ │ │ │
│ 環境,並對涉及│ │ │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 │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及水污染防治法│ │ │ │
│ 規定事項,依其│ │ │ │
│ 規定辦理。以進│ │ │ │
│ 口整修,限期復│ │ │ │
│ 運出口名義進口│ │ │ │
│ 之舊貨品,倘因│ │ │ │
│ 無法修復,不復│ │ │ │
│ 運出口時,申請│ │ │ │
│ 人應於本署同意│ │ │ │
│ 進口文件所核准│ │ │ │
│ 之復運出口期限│ │ │ │
│ 前,向本署申請│ │ │ │
│ 同意後,依廢棄│ │ │ │
│ 物清理法有關規│ │ │ │
│ 定,辦理舊貨品│ │ │ │
│ 之清除、處理及│ │ │ │
│ 申報等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簽字) : │ │ │ │
│舊貨品整修商負責人│ │ │ │
│ (簽字) : │ │ │ │
│ │ │ │ │
│ (請加蓋申請人所屬│ │ │ │
│公司及公私場所之大│ │ │ │
│小章;若申請人同為│ │ │ │
│負責整修之公私場所│ │ │ │
│之負責人,只須加蓋│ │ │ │
│負責整修之公私場所│ │ │ │
│大小章) 。 │ │ │ │
│ │行政院環境保護│ │ │
│ │署 │ │ │
└─────────┴───────┴─┴─────┘
備註:第 (五) 項舊品明細表不敷使用,以黏貼方式時,務請加蓋申請人
公司騎縫章。
第二聯 (寄國際貿易局)
進口舊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或空氣壓縮機組整修後復運出口之同意文件
行政院環境保署台鑒: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 TEL:(02)3117722 (本申請一塗改即失效)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一 申請進口舊貨品類別:□舊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
│ □舊柴油引擎空氣壓縮機組 │
├─┬─────┬───┬───┬──┬──────┤
│二│1 公司行號│ │4 負責│ │7 傳真:( ) │
│申│ 名稱: │ │ 人:│ │ │
│請├─────┼───┼───┼──┼──────┤
│人│2 公司行號│ │5 連絡│ │8 電話:( ) │
│ │ 地址: │ │ 人:│ │ │
│ ├─────┼───┼───┴┬─┴──────┤
│ │工廠登記 │ │營利事業│ │
│ │證編號: │ │登記證編│ │
│ │(漁民或漁 │ │號 (漁民│ │
│ │船公司免填│ │免填) :│ │
│ │) │ │ │ │
├─┼─────┼───┴──┬─┴───┬────┤
│三│1 國外廠名│ │4 國外廠地│ │
│委│ 稱: │ │ 址: │ │
│託├─────┼──────┼─────┼────┤
│進│2 舊品出口│ │5 起運口岸│ │
│口│ 國: │ │ : │ │
│人├─────┴──────┴─────┴────┤
│ │3 國外廠負責人姓名: │
│ │ │
├─┼─────┬─────┬─────┬─────┤
│四│1 公司行號│ │4 舊品整修│ │
│舊│ 名稱: │ │ 地址: │ │
│貨├─────┼─────┼─────┼─────┤
│品│2 負責人姓│ │5 存放舊品│ │
│整│ 名: │ │ 之地址:│ │
│修├─────┼─────┼─────┴┬────┤
│人│3 工廠登記│ │6 營利事業 │ │
│ │ 證編號:│ │ 登記證編:│ │
├─┼────┬┴───┬─┴──┬───┴────┤
│五│1 項次 │2 規格 │3 廠牌 │4 柴油引擎號碼 │
│舊├────┼────┼────┼────────┤
│貨│ │ │ │ │
│品├────┼───┬┴────┴┬───────┤
│明│5 發電機號碼 │7 進口數量 │8 預定運出口 │
│細│ (空氣壓縮機) │ (組) │ 日期 │
│表├────────┼──────┼───────┤
│ │ │ │ │
├─┴───────┬┴──────┼─┬─────┤
│六 保證事項 │本案業經本署審│擬│行政院環境│
│ 茲切結保證上列│核通過,同意申│辦│保護署 │
│ 所填各欄均屬正│請人進口上列舊├─┼─────┤
│ 確於所核准之整│品至國內整修。│ │發 文│
│ 修期限屆滿前,│並限申請人應於│ ├──┬──┤
│ 無條件全部出口│ 年 月 日將│ │日期│字號│
│ ,絕不內銷;絕│本案舊品全運出│ ├──┴──┤
│ 不在國內試車,│口。 │ │ │
│ 整修期間之運轉│ │ │ │
│ 測試作業亦絕不│ │ │ │
│ 在國內進行;整│ │ │ │
│ 修拆卸產生之廢│ │ │ │
│ 棄物、污染品及│ │ │ │
│ 修復後之貨品全│ │ │ │
│ 部復運出口,絕│ │ │ │
│ 不遺留國內;妥│ │ │ │
│ 善處理整修過程│ │ │ │
│ 所產生之廢水及│ │ │ │
│ 廢棄物絕不污染│ │ │ │
│ 環境,並對涉及│ │ │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 │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及水污染防治法│ │ │ │
│ 規定事項,依其│ │ │ │
│ 規定辦理。以進│ │ │ │
│ 口整修,限期復│ │ │ │
│ 運出口名義進口│ │ │ │
│ 之舊貨品,倘因│ │ │ │
│ 無法修復,不復│ │ │ │
│ 運出口時,申請│ │ │ │
│ 人應於本署同意│ │ │ │
│ 進口文件所核准│ │ │ │
│ 之復運出口期限│ │ │ │
│ 前,向本署申請│ │ │ │
│ 同意後,依廢棄│ │ │ │
│ 物清理法有關規│ │ │ │
│ 定,辦理舊貨品│ │ │ │
│ 之清除、處理及│ │ │ │
│ 申報等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簽字) : │ │ │ │
│舊貨品整修商負責人│ │ │ │
│ (簽字) : │ │ │ │
│ │ │ │ │
│ (請加蓋申請人所屬│ │ │ │
│公司及公私場所之大│ │ │ │
│小章;若申請人同為│ │ │ │
│負責整修之公私場所│ │ │ │
│之負責人,只須加蓋│ │ │ │
│負責整修之公私場所│ │ │ │
│大小章) 。 │ │ │ │
│ │行政院環境保護│ │ │
│ │署 │ │ │
└─────────┴───────┴─┴─────┘
備註:第 (五) 項舊品明細表不敷使用,以黏貼方式時,務請加蓋申請人
公司騎縫章。
第三聯 (寄申請人)
(編按:以上三式,使用時請自行放大二倍)
八 我國漁民或漁船公司自其漁船所拆卸之舊貨品,申請送回國內整修者
,得以申請書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該機具進口整修之證明文件代替第
七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但漁船公司之申請仍應檢具其營利
事業登記證辦理。
九 本署得請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查核進口整修舊貨品之申請人最近一年之
整修能力及存放舊品之場所容量,據以核准舊貨品之進口數量及核發
同意進口文件。
十 進口整修舊貨品者,應於本署同意進口文件所核准之復運出口期限前
整修完畢並復運出口。
舊貨品因無法修復,不復運出口時,申請人應於本署同意進口文件所
核准之復運出口期限前,向本署申請同意後,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
定,辦理舊貨品之清除、處理及申報等事宜。
舊貨品停留國內最長期限,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得依事實需要,
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署申請核准展延,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十一 經本署同意舊貨品進口整修之申請人,應於舊貨品進口後十五日內
,檢附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送本署查核,出口後一個月內,檢
附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報本署備查。進出口報單副本所載項目
應與同意進口文件 (五) 舊品明細表記載相同。
十二 以整修之名義取得本署同意進口之舊貨品進口後,若有違反申請書
所載保證內容者,其日後申請進口舊貨品整修,一概不予受理;有
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之。
十三 對逾期不將進口整修之舊貨品復運出口者,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但依第十點第三項規定申請本署同意不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十四 自國內運往國外使用之舊貨品,復運回國之申請,應檢附左列文件
向本署申請核發同意進口文件:
(一) 載有舊貨品編號 (含柴油引擎編號) 之原始採購證明 (如出廠證
明、測記紀錄、保證書、訂購合約、發票等) 。
(二) 自國內運往國外使用當時之海關核章載有舊貨品明細 (如發電機
、壓縮機及其柴油引擎編號、廠牌、規格、數量、海關查驗過之
註記等) 之出口報單副本。
十五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