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引擎汽車耐久測試程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10104923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排放標
    準第三條規定,受理申請審驗新車型耐久試驗八萬公里,特定訂本要
    點。

二、實施方式:
  排氣污染劣化係數以八萬公里耐久測試決定,耐久測試依據車輛正常
    駕駛狀況,在戶外之動力計或在一個設定之路線上實施。

三、測試車輛:
  耐久測試應選擇一輛以上代表該引擎族之測試車輛,並須經本署同意
    。如本署認為一輛測試車輛不具代表性時,得命其另行選擇測試車輛
    。測試中對於每一測試車輛,應依本要點五之耐久測試時速表行駛八
    萬公里。測試車輛於測試過程中,影響污染排放之所有元件須與申請
    書所記載者相同。

四、燃料及潤滑:
(一)燃料
    於里程累積期間,所使用之燃料須為市售加油站銷售無添加任何物
      質之典型燃油,並須提供使用燃料之分析結果。
(二)潤滑油
    於里程累積及污染測試期間,所使用之潤滑油須為市售之一般典型
      潤滑油。

五、里程之累積及測試:
(一)車輛里程之累積若於戶外之動力計上進行,該動力計須依排氣污染
      測試之規定辦理。行駛型態則依表一耐久測試時速表之規定進行,
      每一圈為六公里路程,見圖一。
(二)於第一次九圈中之每一圈期間須停止四次,每一次停止期間惰轉達
      十五秒鐘,並使用正常之加速及減速。此外,每一圈應有五次由基
      本車速降至三十二公里/小時之輕減速,然後再加速至基本車速之
      輕加速。於第十圈時以等速八十九公里/小時運轉,於第十一圈以
      全油門由靜止加速至一一二公里/小時開始,但無法到達此速度者
      ,得以其最高車速開始,於路線之二分之一處以正常之煞車方式停
      止並進行惰轉運轉,然後進行第二次全油門加速。所有之惰轉階段
      皆為十五秒鐘。
(三)於耐久測試期間,六千四百公里內及每隔一萬公里±四百公里時,
      應依汽油引擎汽車污染排放測試程序,進行一次保養後污染測試;
      其他污染測試間隔如事先徵得本署之同意,亦同。

六、測試車輛之維護:
(一)測試車輛應依原製造廠所提供之保養計畫進行維護。
(二)若超出上述規定可能影響排氣污染之車輛維修,應先經本署核准,
      方可實施。

七、耐久劣化係數值計算:
(一)從相同引擎族所獲得之所有污染值結果,應以里程之函數繪圖。某
      一污染物之污染值與里程間之關係,依照最小平方法(method of 
      least squares )以一直線通過所有之描繪點顯示於圖形上。並計
      算出直線上六千四百公里及八萬公里時之污染值。
(二)八萬公里之污染物除以六千四百公里污染物所得之商數即每一排氣
      污染物之劣化係數。如其商數小於一,則其劣化係數為一。
(三)劣化係數值應取小數點以下三位有效數字。

八、測試報告:
  依上述規定進行測試之結果,應作成報告。連同測試保證,及該車進
    行之維修保證,一併送交本署。

九、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