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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因應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檢一字第1030005394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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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迅速有效辦理緊急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 (以下簡稱檢驗專案
    ) ,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長直接指定或經本所業務組 (室) 簽
    陳或面報所長核定為重大且應緊急處理的檢驗專案。
 (一) 應環保署業務緊急需求。
 (二) 由立委質詢、媒體報導、機關團體通報等管道得悉之環境污染事件
      ,經研判為緊急重大者。
    檢驗專案經指定或核定後,負責組 (室) 應立即指派人員規劃辦理檢
    測相關事宜,並通報副所長及主任秘書。

三、各相關組 (室) 對於檢驗專案應以最速件辦理,其檢測處理天數如附
    件一。必要時並應依所長指示期限提前完成。
    為如期完成檢驗專案,各相關組 (室) 同仁應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
    加班完成相關檢測工作。

四、本所為迅速辦理檢驗專案,必要時可成立跨組 (室) 因應小組 (以下
    簡稱因應小組) ,指定或協調適當組 (室) 主管擔任專案經理,由督
    導之副所長擔任召集人,調派組 (室) 間分工事宜並掌控處理進度,
    隨時向所長報告。

五、檢驗專案負責組 (室) 或因應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 依需要蒐集污染事件相關背景資訊與可能污染物之物質安全資料;
      必要時,並辦理採樣場址初勘作業,以進一步瞭解案情,俾利後續
      之檢測處理。
 (二) 依需要規劃採樣點、檢測項目、採樣人力需求、安全防護、採樣設
      備及交通路線與工具。
 (三) 確定使用之檢測方法,預估並規劃完成檢測所需時間、人力配置、
      藥品、儀器設備及相關資源。
 (四) 儘可能於樣品送達前,完成人力調度、藥品配製、測試儀器整備與
      檢量線製作等先期準備作業。
 (五) 採樣作業: (檢驗專案樣品如係所外送樣,則不適用。) 
      1.依需要知會或會同環保署業務處、地方環保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執行採樣;必要時,並可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採樣作業。
      2.應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儘早辦理採樣作業,並依規定保存與
        運送樣品,儘速將樣品送檢。
      3.採樣現場應拍攝存證,繪製採樣點簡圖及進行必要現場檢測,並
        依據「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處理及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
        簿、本、表、單。
      4.採樣後由送樣人員檢附填妥之「樣品運送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送第一組登記後收樣。
 (六) 檢驗專案樣品由第一組所樣品管理員收樣,並立即辦理分樣檢測。
      如樣品於下班後時間送達,則由值班人員負責收樣,並得直接轉送
      相關組 (室) 先行檢測,翌日再由第一組補辦收樣與分樣之程序。
 (七) 樣品檢測:依環保署公告之檢測方法及本所品質手冊規定辦理。
 (八) 報告陳核:
      1.應將初步及最終檢測結果適時陳報所長與召集人。
      2.必要時,初步檢測結果經本所一層核可後,即可傳真環保署署長
        室、副署長室、主任秘書室及相關業務處室,以利憑辦後續處理
        事宜。
      3.正式檢測報告或分析評估資料,應依行政程序簽報環保署,並副
        知相關單位。

六、負責組 (室) 或因應小組完成檢驗專案後,應將全案處理經過彙整提
    出報告,並簽報所長核定結案。

七、秘書室應提供後勤支援,包括緊急試劑、藥品採購、安排採樣交通工
    具、空調系統、電力及自來水供應、預支必要費用、加班住宿及加班
    同仁接送等事宜。

八、依本要點辦理檢驗專案之作業流程如圖一;本所業務組 (室) 應隨時
    建立與各相關單位對口人員或專家學者之聯絡資料,並填寫及更新附
    件二的聯絡表,同時將電子檔傳送第一組建檔,以利檢驗專案相關支
    援作業的進行。

九、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