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避免沙塵暴影響臺灣空氣品質
期間,干擾國內空氣污染管制措施成效之評定,爰將空氣品質數值統
計之修正方法及作業程序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空氣品質數值統計修正方法,係指經本署空氣品質諮詢委員會認可之
統計模式,其方法說明與作業程序如附件。
三 進行空氣品質數值統計修正時,所需之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及氣象資料
,須經本署監測及資訊處確認或由其提供。
四 經數值統計修正後之懸浮微粒 (PM10) 濃度與空氣污染指標 (PSI)
資料,得作為本署評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空氣品質維護或改
善工作執行績效計算之依據,並於空氣污染物監測統計報告中,採修
正後數值與原數值並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