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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環保團體辦理「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7800B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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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民間環保團體參與空氣污
    染防制基金相關工作,並提高直轄市、縣 (市) 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
    畫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合法登記並經直轄市、縣 (市) 環保局或本署推薦之民間
    環保團體。

三  補助辦理工作內容:
 (一) 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監督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中各項委託
      顧問公司辦理之計畫,包括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
      計畫及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等,是否確實按進度及約定工作內容
      執行,並考核其執行成效。
 (二) 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相關教育宣導工
      作。

四  補助方式:
 (一) 全額補助:執行第三點工作所需費用,全部由本署負擔。每年六月
      三十日會計年度結束前,申請補助者須將支出憑證按預算科目分類
      順序裝訂成冊,並編製會計報告二份,送本署核銷。
 (二) 部分補助:執行第三點工作所需費用,由申請補助者負擔百分之五
      以上者。申請補助者之支出憑證無須送本署核銷,但仍須妥為保管
      ,以備審計部及本署人員查核。

五  補助額度: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金額逾新台幣 (
      以下同) 一億元者,協助其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環保團體,可申請八
      十萬元補助。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金額一億元以下
      五千萬元以上者,協助其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環保團體,可申請六十
      萬元補助。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金額未滿五千萬
      元者,協助其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環保團體,可申請五十萬元補助。

六  補助經費申請程序:民間環保團體申請全額補助時,應檢具辦理第三
    點工作之實施方法說明、進度表及經費需求明細表送本署審核符合規
    定後一次撥付;申請部分補助者,除須檢附前述資料外,並應檢送經
    費分擔表。

七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