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民間環保團體參與空氣污
染防制基金相關工作,並提高直轄市、縣 (市) 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
畫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合法登記並經直轄市、縣 (市) 環保局或本署推薦之民間
環保團體。
三 補助辦理工作內容:
(一) 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監督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中各項委託
顧問公司辦理之計畫,包括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
計畫及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等,是否確實按進度及約定工作內容
執行,並考核其執行成效。
(二) 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相關教育宣導工
作。
四 補助方式:
(一) 全額補助:執行第三點工作所需費用,全部由本署負擔。每年六月
三十日會計年度結束前,申請補助者須將支出憑證按預算科目分類
順序裝訂成冊,並編製會計報告二份,送本署核銷。
(二) 部分補助:執行第三點工作所需費用,由申請補助者負擔百分之五
以上者。申請補助者之支出憑證無須送本署核銷,但仍須妥為保管
,以備審計部及本署人員查核。
五 補助額度: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金額逾新台幣 (
以下同) 一億元者,協助其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環保團體,可申請八
十萬元補助。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金額一億元以下
五千萬元以上者,協助其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環保團體,可申請六十
萬元補助。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金額未滿五千萬
元者,協助其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環保團體,可申請五十萬元補助。
六 補助經費申請程序:民間環保團體申請全額補助時,應檢具辦理第三
點工作之實施方法說明、進度表及經費需求明細表送本署審核符合規
定後一次撥付;申請部分補助者,除須檢附前述資料外,並應檢送經
費分擔表。
七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