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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綜字第1121316496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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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與所
    屬機關(構)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
    明化,特設置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主管、社
    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兒童及少年代表派(聘)任之,其中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