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主管機關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 條之一規定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行為,其罰 鍰額度除依附表計算罰鍰額度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之應受責 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 三、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