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10019486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之裁處罰
    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計算外,另應審酌因違
    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併計裁處。
    前項有關違反本法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及裁處,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辦理。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依附表所列
    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最高者裁處之。

四、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法定最高罰鍰者,以該法定最高罰鍰額裁處之;
    未達法定最低罰鍰額者,以該法定最低罰鍰額裁處之。但第二點所得
    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
    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以該條最
    高罰鍰額裁處之。

六、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依原處罰之罰鍰額度裁處之。經主管
    機關查驗部分違規項目已改善完成者,以未改善完成項目依附表所列
    情事裁處之罰鍰額度為每日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