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之裁處罰
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計算外,另應審酌因違
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併計裁處。
前項有關違反本法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及裁處,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辦理。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依附表所列
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最高者裁處之。
四、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法定最高罰鍰者,以該法定最高罰鍰額裁處之;
未達法定最低罰鍰額者,以該法定最低罰鍰額裁處之。但第二點所得
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
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以該條最
高罰鍰額裁處之。
六、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依原處罰之罰鍰額度裁處之。經主管
機關查驗部分違規項目已改善完成者,以未改善完成項目依附表所列
情事裁處之罰鍰額度為每日罰鍰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