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壹、依據
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第二三二三次會議 院長提示。
|
二、 |
貳、目標
一、健全公共安全法令及制度,以保障民眾之福祉。
二、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三、加強檢查公共安全有關設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四、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宣導,以強化全民公共安全共識。
|
三、 |
參、工作項目
|
四、 |
肆、經費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五、 |
伍、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所規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畫,
積極加強推行,實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二、本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院列管
,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
。
三、推行本方案各項目之主辦機關,其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應每年檢
討一次,並於次年七月底前彙整報院。
四、本方案各項目推行之成效,列為辦理各該機關施政績效重要考核之
參考;承辦人員並依成績優劣予以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