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8000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案件,
    裁處行政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條例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
    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條例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
    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

六、依本條例所為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
    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
    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