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案件,
裁處行政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條例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
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條例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
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
六、依本條例所為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
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
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