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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管制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諮詢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化字第1138101475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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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於開發案件或公害事件對環保法
    令未管制污染物排放於環境之健康危害產生爭議時,為評估未管制污
    染物對國民健康之潛在危害,得成立未管制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諮詢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未管制污染物之毒理蒐集、安全評估與系統性篩選建議事項。
(二)有關未管制污染物之健康風險評估建議事項。
(三)有關未管制污染物之健康風險溝通建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由爭議案件相關民間環保團體、相關工商產
    業界、相關地方政府及本署共同推薦相關專家一至三人組成。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小組委員互選之;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署相關業管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協
    調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相關業管處副處長兼任,襄助執行
    秘書。有關本小組之幕僚作業依任務性質由本署相關業務處派員兼辦
    之。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由召集人邀請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或其指
    定之小組成員擔任主席,小組委員經徵得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其
    他委員之同意,亦得互選主席召開會議。

六、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結論與
    建議採共識決,未有共識之主張或建議以會議紀錄陳現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建議本署邀請爭議案件權益相關人員、本署
    有關人員或其他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機構代表列席會議,提出說
    明、報告或參與討論;並得建議本署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
    究或整理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資料。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視議題需要,本署得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召集本署相關處室,組成
    行政協調工作群,依據本小組之建議,協調各處室,進行污染源及環
    境調查工作與提供相關資料,並辦理本小組會議結論與建議相關後續
    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