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放流水標準第二條所定放流水生物急毒性削減管理計畫(以下
簡稱削減管理計畫)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削減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表」、「削減管理之減量目標及
期程」、「廢(污)水排放特性評估」、「削減管理執行措施及內容
」及「削減管理之成效評估」。
三、削減管理計畫之申請審核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
依審核表(如附件)所列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文件不齊全或未符
合規定者,應限期補正;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至遲應於中華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