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處分適用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款關於繞流排放之定義為『廢(污)水未依
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
污水下水道。』
其意旨主要係規範應以管線、溝渠收集處理生產製程、服務等所產生
之廢水,未依正常廢水處理管道,藉由專管排放、閥門調整或以泵浦
抽取等其他方式,逕自違法排放。
二、至於因雨水沖刷貯存或堆置物質,以致所產生之逕流廢水含有其貯存
或堆置之物質、成分者,應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妥善收集處理。未
妥善收集處理,造成漫地流流出非經許可之放流口之情事者,考量雨
水沖刷四處溢流特性,尚非屬繞流排放之管制意旨,應以違反該辦法
第八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