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有關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
及定義之事業位於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外集合式大樓,或廢(污)
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管理方式補
充規定如下:(參考圖一)
一、97 年 3 月 1 日前既設事業:
(一)事業可設置獨立管線收集廢(污)水時,以事業列管。
(二)事業原廢(污)水與集合式大樓污水管線合併收集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其
廢(污)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併入大樓污水管線合
併收集,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管制規定。
2、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
(三)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已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社區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者,免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
二、97 年 3 月 1 日以後新設立事業:
(一)事業應設置獨立收集管線處理廢(污)水,並作為水污染許可核准
條件。
(二)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社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屬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
)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先提報水措計畫送核發機關審查
核准,取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後,始得納入下水道系統,納管後免
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者,免依水污染
防治法事業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