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有關事業員工生
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管理方式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員工生
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
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員工人數達 50 人以上者,另應於放流口
設置流量計。
二、基於污染管制之優先性,對於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之事
業,現階段以員工人數 500 人以上(有住宿情況),或 1,500 人
以上(無住宿情況),為優先管制對象。該等事業須依法完成污水處
理設施設置,並依規定設置放流口及流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