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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70026774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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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