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
├───────┼──────┬──────┼────────┤
│二氧化碳(CO2 │八小時值 │一○○○ │ppm (體積濃度百│
│) │ │ │萬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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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八小時值 │九 │ppm (體積濃度百│
│ │ │ │萬分之一) │
├───────┼──────┼──────┼────────┤
│甲醛(HCHO) │一小時值 │○‧○八 │ppm (體積濃度百│
│ │ │ │萬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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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揮發性有機化│一小時值 │○‧五六 │ppm (體積濃度百│
│合物( TVOC ,│ │ │萬分之一) │
│包含:十二種揮│ │ │ │
│發性有機物之總│ │ │ │
│和) │ │ │ │
├───────┼──────┼──────┼────────┤
│細菌 │最高值 │一五○○ │CFU/m3(菌落數/│
│(Bacteria) │ │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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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 Fungi)│最高值 │一○○○。 │CFU/m3(菌落數/│
│ │ │但真菌濃度室│立方公尺) │
│ │ │內外比值小於│ │
│ │ │等於一‧三者│ │
│ │ │,不在此限。│ │
├───────┼──────┼──────┼────────┤
│粒徑小於等於十│二十四小時值│七五 │μ g/m3 (微克/│
│微米(μ m ) │ │ │立方公尺) │
│之懸浮微粒( │ │ │ │
│PM10) │ │ │ │
├───────┼──────┼──────┼────────┤
│粒徑小於等於二│二十四小時值│三五 │μ g/m3 (微克/│
│‧五微米(μ m│ │ │立方公尺) │
│)之懸浮微粒(│ │ │ │
│PM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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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O3) │八小時值 │○‧○六 │ppm (體積濃度百│
│ │ │ │萬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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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各標準值、成分之意義如下:
一、一小時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一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
二、八小時值:指連續八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八小時累計採樣之測
值。
三、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二十四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
累計採樣之測值。
四、最高值: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
析值。
五、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
指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標準值係採計苯(Benzene) 、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氯仿(三氯甲烷)(Chloroform)、1,2-
二氯苯(1,2-Dichlorobenzene) 、1,4-二氯苯(1,4-Dichloroben-
zene)、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 、乙苯(Ethyl Benzene)
、苯乙烯(Styrene) 、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 、三氯
乙烯(Trichloroethylene) 、甲苯(Toluene) 及二甲苯(對、間
、鄰)(Xylenes) 等十二種化合物之濃度測值總和者。
六、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指室內真菌濃度除以室外真菌濃度之比值,其
室內及室外之採樣相對位置應依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
第 4 條
公告場所應依其場所公告類別所列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及濃度測值,
經分別判定未超過第二條規定標準者,始認定符合本標準。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