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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00116349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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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毫克/公斤:指每一公斤底泥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
二、奈克-毒性當量/公斤:指每一公斤底泥中(乾基)所含之污染物奈
    克-毒性當量(TEQ) 數。
三、上限值:指底泥品質分類時,底泥品質指標項目之高濃度限值。
四、下限值:指底泥品質分類時,底泥品質指標項目之低濃度限值。

第 3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
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並依第五條及第六條
規定辦理。

第 4 條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及其上、下限值規定如下:
┌───────────────┬─────┬─────┐
│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        │  上限值  │  下限值  │
├───────────────┴─────┴─────┤
│重  金  屬                                            │
├───────────────┬─────┬─────┤
│砷(As)                      │三三‧○  │一一‧○  │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鎘(Cd)                      │  二‧四九│  ○‧六五│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鉻(Cr)                      │  二三三  │七六‧○  │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銅(Cu)                      │  一五七  │五○‧○  │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汞(Hg)                      │  ○‧八七│  ○‧二三│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鎳(Ni)                      │八○‧○  │二四‧○  │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鉛(Pb)                      │  一六一  │四八‧○  │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鋅(Zn)                      │  三八四  │  一四○  │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有  機  化  合  物                                    │
├───────────────┬─────┬─────┤
│1,2-二氯苯                    │一二‧二  │  ○‧六八│
│(1,2-Dichlorobenz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1,3- 二氯苯                   │三○‧○  │  三‧四○│
│(1,3-Dichlorobenz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  一‧八五│  ○‧一九│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苯駢苊(Fluoranthene)        │  二‧八六│  ○‧二九│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芴 (fluorene)               │  ○‧二六│  ○‧○四│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蒽(Anthracene)              │  ○‧八○│  ○‧○八│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二苯(a,h) 駢蒽              │  ○‧二六│  ○‧○四│
│(Dibenzo(a,h)anthrac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1,2,3-cd)芘              │  一‧二三│  ○‧一六│
│(Indeno(1,2,3-cd)pyr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萘(Naphthalene)             │  ○‧五五│  ○‧○七│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菲(Phenanthrene)            │  一‧一二│  ○‧一五│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芘(Pyrene)                  │  二‧四一│  ○‧二九│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苊(Acenaphthene)            │  ○‧二七│  ○‧○四│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苊烯(Acenaphthylene)        │  ○‧四二│  ○‧○四│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䓛(Chrysene)                │  一‧七三│  ○‧一九│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苯(a) 駢蒽                  │  一‧二一│  ○‧一四│
│(Benzo(a)anthrac 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苯(a) 駢芘                  │  一‧三四│  ○‧一六│
│ (Benzo(a)pyr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苯(b) 苯駢苊                │  三‧○三│  ○‧三二│
│(Benzo(b)fluoranth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苯(g,h,i)                 │  一‧二八│  ○‧一五│
│(Benzo(g,h,i)peryl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苯(k) 苯駢苊                │  一‧四○│  ○‧一六│
│(Benzo(k)fluoranthen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農  藥                                                │
├───────────────┬─────┬─────┤
│阿特靈(Aldrin)              │○‧○一○│○‧○○一│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可氯丹(Chlordane)           │○‧一六○│○‧○一六│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DDT) 及  │○‧一○○│○‧○一○│
│衍生物(4,4'-Dichlorodiphenyl-│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trichloroethane)             │          │          │
├───────────────┼─────┼─────┤
│地特靈(Dieldrin)            │○‧○一○│○‧○○一│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安特靈(Endrin)              │○‧三四○│○‧一一○│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飛佈達(Heptachlor)          │○‧○三三│○‧○○三│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毒殺芬(Toxaphene)           │○‧一三四│○‧○一三│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安殺番(Endosulfan)          │○‧○三○│○‧○一○│
│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其  他  有  機  化  合  物                            │
├───────────────┬─────┬─────┤
│                              │六八‧二  │  六‧八二│
│戴奧辛(Dioxins)             │奈克-毒性│奈克-毒性│
│                              │當量/公斤│當量/公斤│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一九‧七  │  一‧九七│
│[Di(2-ethylhexyl)phthalat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一六○    │二二‧○  │
│phthalat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二二‧○  │  一‧二六│
│phthalat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 (BBP)  │三○○    │二二‧○  │
│(Butyl benzyl phthalate)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多氯聯苯(Polychlorinated     │  一‧一二│  ○‧○九│
│biphenyls)                   │毫克/公斤│毫克/公斤│
└───────────────┴─────┴─────┘
前項底泥品質指標項目中,戴奧辛指標值之濃度,以檢測附表所列各項戴
奧辛污染物所得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 之總和計算之
,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

第 5 條
底泥之分類管理如下:
一、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並通知農業、衛生
      主管機關依權責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
(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於辦理前目工作後發現濃度偏高時,得本於權
      責就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
      項,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命地面水體之管理人
      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核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由地面水體之管理人於擬
      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二、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

第 6 條
有前條第一款情形者,底泥禁止使用於各項用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符合水利法規定之水利事業,為確保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安全且底泥
    之污染物質無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污染其它環境介質之虞者
    ,應於執行該水利事業相關工作前提交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
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無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之相關用
    途。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