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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00043072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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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
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附表收取審查
費。

第 3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