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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檢字第1050098396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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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
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
費用:
┌───────────┬──────────────────┐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
├───────────┼──────────────────┤
│書面審核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
├───────────┼──────────────────┤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
├───────────┼──────────────────┤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
│                      │    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
│                      │    算)。                          │
│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
│                      │    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
│                      │    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    │
├───────────┼──────────────────┤
│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
│                      │    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
│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
│                      │    四千五百。                      │
├───────────┼──────────────────┤
│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
│核評鑑審查費          │                                    │
├───────────┼──────────────────┤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
└───────────┴──────────────────┘

第 3 條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