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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9185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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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成分: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汽油引擎移動污染源
    污染排放者,包括苯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硫含量、氧含量
    及蒸氣壓。
二、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移動污染源
    污染排放者,包括硫含量、多環芳香烴含量及十六烷指數。
三、苯含量:指汽油中含苯之總量。
四、硫含量:指汽柴油、船舶燃油及航空燃油中含硫及其化合物之總量。
五、蒸氣壓: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點八度
    (華氏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六、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之總含氧量重量百分比,常使用之
    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乙基第三丁基、第三戊甲基醚、異丙
    醚、乙醇及甲醇等。
七、芳香烴含量:指汽油中含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及 C9 以上之芳香
    烴化合物之總量。
八、烯烴含量:指汽油中含烯烴之總量。
九、十六烷指數:指柴油著火性能表示方法之一種,由密度及蒸餾溫度計
    算而得,計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016 號或 12761
    號規定。
十、多環芳香烴含量:指柴油中除單環芳香烴以外之總芳香烴含量。
十一、酒精汽油:指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
      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
十二、生質柴油:指以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
      柴油之脂肪酸甲酯為燃料者。
十三、船舶燃油:指任何船舶引擎、鍋爐或其他燃燒設備所使用之燃料,
      包括海運輕柴油、海運重柴油、漁業動力用油及燃料油。
十四、航空燃油:指商用航空器所添加之航空煤油及航空汽油。

第 3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汽油(含 E3 酒精汽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汽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汽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汽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第 4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柴油(含生質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第 5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船舶燃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第 6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航空燃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第 7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