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院臺環字第1131003469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
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
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
、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
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
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
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