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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3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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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19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3 條者,處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復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規定,未
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
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同準則第 4 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
並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日之
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上述內容係有關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
定。
二、本案貴轄二公私場所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經貴局處
罰鍰並限期於 9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改善,該些公私場所未於改
善期限屆滿前將改善完成報告書送達貴局,已違反前揭規定,應依法
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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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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