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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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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180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 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 籬及防溢座。但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 10 公尺以內者,得設 置半阻隔式圍籬,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工程進行期間,逸散粒狀 物造成空氣污染。另依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 規定,全阻隔式圍籬係指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半阻隔式圍籬 係指離地高度 80 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 製作之圍籬。 二、本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新建工程中,使用每片 0.3 平方公 尺 ABS 板之組合圍籬,片與片接合之間隙為 2 公分,經核與上述 規定不符,該公司應將 ABS 板之間隙填補,或以其他非鏤空材料製 作之圍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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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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