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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類別及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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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548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營建工程類別及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一 )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 4,600(平方公尺* 月)以上者。(二)道 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 227,000(平方公尺* 月)以上者。(三 )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 8,600(平方公尺* 月)以上者。(四)橋 樑工程:施工規模達 618,000(平方公尺* 月)以上者。(五)區域 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 7,500,000(平方公尺* 月)以上者。(六) 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 180 萬元者。其餘屬第 2 級營建工程;同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 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 2.4 公尺;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 不得低於 1.8 公尺。另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 率」,其中「區域開發工程」備註規定:(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 以上(含)之開發工程。(二)作業包括同時施工之填土、整地、污 水、排水、自來水、道路、路燈、景觀綠化、配水池、電力電信、瓦 斯管線等部分或全部,以及必要建築與道路工程。 二、本案倘其開發面積低於 5 公頃,則非屬區域開發工程,但其是否屬 於第 1 級營建工程,則應以工程主體類別及規模而定,倘不屬第 1 級營建工程,則其圍籬高度只需符合第 2 級營建工程規定,即不得 低於 1.8 公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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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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