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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草酸水溶液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排放量計量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業公會 115 年 6 月 4 日表面處理香 字第 115026 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 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係 針對污染源實際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計徵費用,故公私場所於製造或操 作過程中使用含 VOCs 之原物料,倘未實質排放污染物至大氣,自無 計費依據,合先敘明。 三、復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揮發性有機物 」(下稱 VOCs) 定義,係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 氏 250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 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 化物等化合物。另本部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 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所列 1000.000V 排放係數 備註敘明,V 為估算基礎之 VOCs 含量百分比,又製程中使用含 VOCs 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並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前開 VOCs 排放量計算方式係基於製程使用原物料中所含 VOCs 將於操作 過程中全量揮發、逸散或排放至大氣中而訂定,因此,若原物料中所 含 VOCs 於操作過程中並不會揮發、逸散或排放至大氣中,則不宜以 此方式計算 VOCs 排放量。 四、依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業公會所提資料: (一)草酸(CAS No.144-62-7) 之安全資料表所載沸點範圍 149-160 度,20℃時蒸氣壓小於 0.001 mmHg 。 (二)會員廠商於製程使用時,主要配製為約 0.1%至 10% 重量濃度之 水溶液,用於金屬表面清洗、除鏽及氧化層去除;操作溫度介於 20 至 60℃ ,特殊製程可能提高至 60 至 90℃ ,以浸泡為主, 亦可能搭配攪拌、循環、噴洗及其他添加劑。 (三)經國科會自然處尖端核心設施技術服務平台客製化質譜探測服務核 心實驗室進行製程所用配置之濃度及操作溫度實驗結果顯示,草酸 回收率介於 99.3% 至 100.8%,其損失或揮發量甚微。 五、再查草酸具低揮發性,又於水溶液中依酸鹼解離平衡,分別以未解離 草酸分子(H2C2O4)、草酸氫根離子(HC2O4-) 及草酸根離子( C2O42-)等型態存在,其中離子型態不易直接揮發;相關文獻亦顯示 草酸具有偏向水相分配、不易經由氣液平衡揮發進入大氣之物理化學 特性,故於前述水溶液操作條件下,其氣態揮發排放潛勢甚低,與前 述說明四實驗室之實驗結果尚屬一致。 六、爰公私場所於製程中使用草酸,以水溶液型態操作,且符合前揭說明 四之溫度條件者,不宜逕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 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一所列 1000.000V「製程中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計算 VOCs 排放量。惟若經查明有其他 配方、操作或排放途徑,致草酸本體或水溶液產生可計量之氣態 VOCs 排放者,仍應依相關事證及法定計量方式核算與徵收。 七、請依前述原則並視個案情節本權責辦理。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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