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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4款所稱「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之定義及認定基準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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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597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傾倒、施放或 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之定義及認定基準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為行為法管制之規定,凡在飲用水水源水 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凡構成該條各款構成要 件,即屬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二、有關垃圾、灰渣等定義,建請參考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 即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垃圾之 定義:「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ㄧ般廢棄物 。」;同條第 18 款規定灰渣之定義:「指一般廢棄物於焚化過程中 ,由廢氣處理系統收集之飛灰及爐床底部排出之底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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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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