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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執行機關清理家戶以外之非事業產生之ㄧ般廢棄物,除依規定之徵收方式外,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訂約方式辦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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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1059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執行機關清理家戶以外之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除依規定之徵收 方式外,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訂約方式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依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 三、按垃圾量 計算徵收... 。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 項規定。」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費 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 二、本案執行機關清理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如衡酌實際作業需要, 無法以前述規定方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得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另訂其費用徵收規定。 三、另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是否適用政府採 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訂約方式辦理乙節,請 貴局向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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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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