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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者,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代徵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1008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11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者,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代徵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及依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徵收之清
 除處理費,應扣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應納入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費用後,依清除處理成本,分別送各清除處理
 之執行機關。
 二、本案有關貴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及分配,倘依貴府核准之
 清除處理經費及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比例,將代徵之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撥付各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及撥入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基金,與前述規定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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