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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處分主體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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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75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處分主體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前揭辦法)第 5 條至第 15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空氣 污染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處罰鍰並 限期改善等處分。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所稱 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 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據此, 違反前揭辦法規定之處分對象及營建業主之定義,法已明定。 二、復查前揭辦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 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汽柴油,硫含量不得超過 50ppmw ,主要係規範 營建業主應採用硫含量較低之汽柴油,做為施工機具引擎用油,以減 少硫氧化物排放,俾維護空氣品質及人體健康。 三、本案貴轄○○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雲林物流中心新建工程」,並委由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建造 ,倘該工程於施工期間,施工機具使用之油品成分不符合前揭辦法規 定,應以營建業主為處分對象,而非以承包商為處分主體。本案請貴 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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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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