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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位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土方堆置作業,是否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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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409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位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土方堆置作業,是否屬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建業主應繳納 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空氣防制設施。上述係有關 營建工程之繳費義務人及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防制設施之適用對 象。又旨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營建工地係指營建工程 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業已明定堆置土方等物料之區域屬營 建工地之範疇。 二、本案營建工程,倘係屬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且為前揭管理辦法規定 之適用對象,該工程土方堆置雖於施工基地以外之其他區域,依前揭 規定,該土方堆置區仍屬該營建工地之一部分,應依本辦法規定,設 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空氣防制設施,並應依規定繳納該土方 堆置作業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及認定後,本 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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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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