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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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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010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 」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 工程。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 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 或負責人。主要係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 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採行或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制措 施或設備之經費,亦需由業主編列預算,始得執行,故課予營建業主 應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二、查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內容,本案 係由南投縣政府(甲方)提供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並由○○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投資興建、擴建及整建鯉魚潭風景區並為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興建、擴建及整建之所有權予甲方。本案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民間投資興建該公共建設營建工程之投 資單位,為該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屬前揭規定應繳納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繳納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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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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