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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轄內營建工程採一案多拆,以規避事業廢棄物、逕流廢水申報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法規之管制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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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002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營建工程採一案多拆,以規避事業廢棄物、逕流廢水申報及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法規之管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 象,指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 主之營建工程。但應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其費額未達新臺幣 2 ,000 元者,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得免徵收者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所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建築工程,於同一地號劃分為 66 案進行房屋興建,倘屬同一建築執照,則應視為同一營建工程,可依 據建築執照所登載之建築面積及工期等資料,計算應申報之空氣污染 防制費,惟倘同一地號內分別領有建築執照之營建工程,則可視為獨 立之營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 適用對象,指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 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但應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其費額未達新 臺幣 2,000 元者,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得免徵收者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所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建築工程,於同一地號劃分為 66 案進行房屋興建,倘屬同一建築執照,則應視為同一營建工程,可依 據建築執照所登載之建築面積及工期等資料,計算應申報之空氣污染 防制費,惟倘同一地號內分別領有建築執照之營建工程,則可視為獨 立之營建工程,分別計算應申報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分別依前揭 管理辦法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四、另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42 營建工地之管制對象 ,包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者,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 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凡屬同一開發行為 ,不論發包案多寡,均為水污法管制對象。 五、屬前述說明四管制對象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 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另依同辦法第 71 條,營建工地 不需辦理檢測申報。 六、另有關規避廢棄物廢棄物申報相關疑義,將於研擬妥適之因應措施後 ,另案函復。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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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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