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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民營掩埋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因違反情節重大規定業已勒令停工,其是否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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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57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民營掩埋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因違反情節重大規定業已勒令停工 ,其是否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時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 布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 道及周界標準。上開條文係說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 污染物,不得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公告適用之行 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 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它操作,致產生惡臭或 有毒氣體,此係規範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及第 60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 或第 31 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 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復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 準則第 3 條規定,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 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 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三、雖本案該掩埋場業經貴局命其停工,該掩埋場仍應善盡管理之責,避 免污染環境,惟據貴局來函表示其場區內部份區域未覆土且逕流廢水 未妥善處置,導致空氣異味產生,並屢遭民眾陳情,顯未善盡管理之 責,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得優先採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之空氣污染行為,執行稽查判定,倘經環保人員稽查判定確認 違規情節屬實,依規定處分並就該污染行為另予限期改善,本署業於 97 年 11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82966 號函示在案(諒達)。 四、倘該掩埋場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貴局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如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將改善完成報告書送達貴局,依法執行按日連 續處罰,以督促其落實掩埋場空氣污染管理工作,俾確保民眾身體健 康及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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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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