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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對委託合格代檢測業者執行完成改善之檢測作業,是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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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06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對委託合格代檢測業者執行完成改善之檢測作
業,是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經處分並限期改
善者,應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符合排放標準或
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請
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二、又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款規
定,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
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
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
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
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本法各項檢驗測
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有關該公司提出完成改善之檢測報告,應委由取得本署核發許可證之
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檢驗測定即可,目前依相
關規定並未要求執行檢測作業時應通知並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始得為
之。
五、倘該公司於限期完成改善前檢送完成改善之檢測報告,報請貴局查驗
時,應派員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查
驗期限進行查驗。若於期限屆滿前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
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按日連續處罰;若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
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按日連續處罰,俾督
促其落實污染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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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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