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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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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20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 工程。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 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 或負責人。查違反本辦法之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主要係因營建業主 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 制措施或設施經費,亦需由業主編列,始能執行,故課予營建業主應 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責。其中政府編列預算之興建工程,其受補助或 實際執行預算之政府機關或單位,即簽訂營建工程合約之甲方,因具 實際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亦屬前揭規定所稱營建業 主。 二、貴市「龍○國民中學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及綠美化工程,倘係由貴 府教育局及貴局編列預算後,委由受補助或實際執行預算之貴市福○ 國民中學辦理工程發包之營建工程,倘經查貴市福○國民中學為該兩 項工程簽訂營建工程合約之甲方,並據以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營建業主,依前揭規定,該兩項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管理辦法之處分對象為其營建業主,即為 貴市福○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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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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