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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對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其中第五批堆置場製程別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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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630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對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其中第 五批堆置場製程別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為加強營建工地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本署於 92 年 5 月 28 日發布 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爰此,本署乃於 9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堆置場公告條件,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 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 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 內者不在此限。是以前揭公告條件之營建工地定義,應與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相同。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之營建工地,係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工程進 行期間,營建業主應依規定妥善作好工地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完工後 即應將工地復原,以避免逸散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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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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