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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該管理辦法第5條至第15條規定之義務人為「營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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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76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該管理辦法第 5 條至 第 15 條規定之義務人為「營建業主」。並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汽柴油成 分限值,硫含量不得超過 50ppmw ,主要課營建業主責任,妥善做好 工地施工期間污染防制工作。 二、本案貴局於 96 年 11 月 12 日抽驗轄內○○科技股有限公司廠房新 建工程施工機具使用之柴油,檢測結果含硫份超過標準規定之柴油含 硫份限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規定 處分營建業主並要求限期改善。 三、另本案該公司與工程承包商之承攬工程合約,訂有違法之情事由承包 商負完全責任乙節,屬私人商業契約行為,非屬本辦法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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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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