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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4712762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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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授管字第 1147127620 號
  公告訂定